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其存在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用工协议、彼此存在劳动关系。也正因如此,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应当与正式职工一视同仁。公司无权借口你是试用期员工而剥夺或限制你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此外,《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见,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公司聘你为木材电锯工,就有义务免费向你发放防护眼镜和手套等防护用具,以保障你在劳动过程中免受伤害。公司让你自理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第92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