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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关于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

  • 编辑:zgz 修改时间:2011-02-28 13:27:44 来源:本站原创
  • 本文摘要: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根据规定,同时约定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总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工程中标时的费用报价;分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应附详细的措施费用范围清单。(可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附件填写,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合同中应明确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根据合同工期进度安排划分支付时段与额度。支付时段与额度须能满足下一施工阶段措施费用需求。

      措施费用的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二、资料记录。

      施工现场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记录应作为安全管理资料装订成册。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措施费用清单,使用、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应与支付计划相对应),支付、使用、审核、审批、检查记录,财务报表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均应有各自相应的记录。

      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三、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审核审批应对已落实的费用及即将发生的费用同时进行审查核实。

      总包单位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审批人员应包括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使用管理。

      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在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编制、交底、检查、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落实相应措施。

      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将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记录,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中相关措施与措施费用的相符性,并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审查现场安全设施、文明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包,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措施费用。

      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

      2、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落实措施费用,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3、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4、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拔付措施费用。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因未及时落实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因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措施费用,导致现场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停工日期不得计入合同工期。

      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现场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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